行政处罚
四平市宝泰珠宝有限公司购物广场分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四市监行处字﹝2021﹞87号
对象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名称: 四平市宝泰珠宝有限公司购物广场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20300MA0Y5AJC1X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李成中
违法行为类型:
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收费案
违法事实:
2021年4月20日,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双随机抽查的方式对四平市宝泰珠宝有限公司购物广场分公司进行了转供电检查,通过检查发现四平市宝泰珠宝有限公司购物广场分公司在对宝泰购物广场内的经营者实施转供电服务过程中,涉嫌存在高于政府定价向被转供电经营者收取电费的违法行为。经查,自2018年4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四平市宝泰珠宝有限公司购物广场分公司共计向被转供电主体(宝泰购物广场内的经营者)多收取电费601757.19元。截止现在,四平市宝泰珠宝有限公司购物广场分公司已主动将被转供电主体(宝泰购物广场内的经营者)多付的价款全部退还
处罚依据: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之规定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罚款60000元
罚款金额(万元): 6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6/29
处罚有效期: 2022/06/29
公示截止期: 2022/06/29
处罚机关: 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