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梨树县林海镇禹丰种植养殖农机农民专业合作社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四市监行处字﹝2021﹞89号
对象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名称: 梨树县林海镇禹丰种植养殖农机农民专业合作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3220322MA0Y6MMG10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张洪禹
违法行为类型:
误导消费者案
违法事实:
为了让消费认为加工的化肥为中农公司加工,在加工原料未从中农公司购进情况下,使用的机器设备并非中农公司提供而标注中国农资字样,快手宣传头像使用中国农资字样方式误导消费者,违法所得30959.75元。
处罚依据:
“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二)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的规定,构成误导消费者的行为。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的规定,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的规定。“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罚款92879.25元
罚款金额(万元): 9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7/01
处罚有效期: 2022/07/01
公示截止期: 2022/07/01
处罚机关: 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