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四平市中小学社会实践教育中心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四市监行处字﹝2021﹞94号
对象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名称: 四平市中小学社会实践教育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2220300412704821B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张革
违法行为类型: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违法事实:
2021年6月27日,我局监管人员在对四平市中小学社会实践教育中心食堂进行检查时,在库房内发现海鲜牌熏醋2瓶,生产日期为2018年8月30日,保质期24个月,已超过保质期,同时在烹饪间内发现同批次熏醋空瓶1瓶。执法人员现场对发现的问题制作现场笔录及调查笔录,对涉案产品进行查封扣押,对购货凭证等相关证据进行了保存。经调查取证,你单位于6月24日早餐时段,厨师高洪庆直接从库房中取出超期熏醋1瓶倒入小碟中为就餐人员提供蘸食,25日早餐继续使用该瓶熏醋为就餐人员提供蘸食,并使用完毕,库存剩余两瓶超期熏醋未开封使用。本案货值金额0.8元×3瓶=2.4元,因24日、25日早餐就餐人员蘸食熏醋人数无法核实,所以违法所得无法计算。上述行为已构成经营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处罚依据: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
处罚类别: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内容:
1.没收过期食品:没收2018年8月30日生产的海鲜牌熏醋2瓶;2.罚款人民币5万元。
罚款金额(万元): 5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7/06
处罚有效期: 2022/07/06
公示截止期: 2022/07/06
处罚机关: 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