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梨树县汇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名成分店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四市监行处字﹝2021﹞95号
对象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名称: 梨树县汇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名成分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20300MA141K5H3L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钟颖
违法行为类型:
执业药师未在岗销售处方药及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违法事实:
2021年5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梨树县汇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名成分店进行监督检查时,该店企业负责人(执业药师)徐敏未在岗,店内未在明显位置公示“药师不在岗”标识牌。现场抽查当日销售的“枸橼酸西地那非”药品,现场未提供上述药品处方。2021年6月10日,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复检,该店企业负责人(执业药师)徐敏不在岗,店内未在明显位置公示“药师不在岗”标识牌。现场抽查当日销售的“盐酸二甲双胍缓释片”药品,现场未能提供上述药品处方。经查,梨树县汇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名成分店存在执业药师未在岗销售处方药,及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
处罚依据:
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第二款: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在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处1000元罚款
罚款金额(万元): 0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7/15
处罚有效期: 2022/07/15
公示截止期: 2022/07/15
处罚机关: 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