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四平(梨)城罚决字﹝2021﹞第8号 |
| 对象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梨树县平安燃气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2032224431126XE |
| 工商注册号: | |
| 组织机构代码: | |
| 税务登记号: | |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 法定代表人: | 焦贺 |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五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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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法事实: | 梨树县平安燃气有限公司储存液化气罐共有3个,30m³两个、10m³一个,罐内剩余液化气4吨左右,储气罐距离西侧围墙最近距离仅有6.1米,距离南侧围墙17.7米,距离北侧围墙12.5米,未达到安全间距20米的行业规定。 |
| 处罚依据: |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款的规定,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鉴于当事人储存燃气约4吨,对违法事实认识态度良好且在规定时间内已整改完毕。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款的规定,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决定书四平(梨)城罚决字〔2021〕第8号当事人:梨树县平安燃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32224431126XE你(单位)涉嫌在不具备安全条件储存经营燃气的行为,本机关于2021年7月1日立案调查。经查明,梨树县平安燃气有限公司储存液化气罐共有3个,30m³两个、10m³一个,罐内剩余液化气4吨左右,储气罐距离西侧围墙最近距离仅有6.1米,距离南侧围墙17.7米,距离北侧围墙12.5米,未达到安全间距20米的行业规定。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证据一: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对在不具备安全条件储存经营燃气的违法事实认定无异议;证据二:勘验笔录,证明当事人在不具备安全条件储存经营燃气的占地情况;证据三: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证明当事人违反的法律法规、具体的整改内容及要求;证据四: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证明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已整改,储气罐、构筑物、充气管道及泵房全部拆除;2021年7月14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四平(梨)城罚先告字〔2021〕第1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四平(梨)城罚听告字〔2021〕第11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在不具备安全条件储存经营燃气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五款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款的规定,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鉴于当事人储存燃气约4吨,对违法事实认识态度良好且在规定时间内已整改完毕。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款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给予梨树县平安燃气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陆万元的行政处罚。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梨树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开具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073030201101520000839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梨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梨树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梨树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2021年7月27日联系人:胡宽联系地址:郭家店镇城市管理执法大队联系电话:13654449999邮政编码:136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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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罚款金额(万元): | 6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7/27 |
| 处罚有效期: | 2022/07/27 |
| 公示截止期: | 2024/07/27 |
| 处罚机关: | 梨树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