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双辽市康乐药品有限责任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双市监处字﹝2021﹞053号
对象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名称: 双辽市康乐药品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20382753619262X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周荣娟
违法行为类型:
一般违法
违法事实:
2021年6月28日,我局收到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吉药监药案移〔2021〕03号)及其附件。公主岭市北方医药药材有限责任公司销售标识河北省万东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栀子”(批号1711002),经四平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性状】不符合规定,其情形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按劣药论处”的情形,即该款第(六)项规定的“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情形,应当按劣药论处。公主岭市北方医药药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4月21日将上述药品销售给双辽市康乐药品有限责任公司,数量1kg,售价为20.00元/kg。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7月1日对双辽市康乐药品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和对其负责人宋丹进行调查询问。同日,针对当事人销售劣药“栀子”的行为,我局向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经查,双辽市康乐药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4月21日从公主岭市北方医药药材有限责任公司购进药品“栀子”(河北省万东药业有限公司生产、批号1711002)1kg。截至2019年11月7日,该批次劣药“栀子”已全部销售,销售价格为每10克0.23元,货值金额为23.00元,违法所得为23.00元。双辽市康乐药品有限责任公司当场提供上述药品的购进票据、随货同行单、《药品购进记录》、处方和《中药饮片清斗记录》《中药饮片装斗记录》《中药饮片采购记录》照片打印件及公主岭市北方医药药材有限责任公司资质证明材料的复印件等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予以处罚。
处罚类别: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内容:
1.没收违法所得23.00元;2.处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的罚款46.00元。罚没款合计69.00元。
罚款金额(万元): 0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7/21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2/07/21
处罚机关: 双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