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双辽市新立宏达加油站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双市监处字﹝2021﹞054号
对象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名称: 双辽市新立宏达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20382MA0Y54YQ58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于秀凤
违法行为类型:
一般违法
违法事实:
2021年5月19日,根据《吉林省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要求,我们局执法人员会同四平市成品油联合检查组人员依法对双辽市宏达加油站内在售的92#乙醇汽油进行抽样检查,并送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进行检验,2021年5月25日,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签发出具的检验报告No:QH-20211097结论为:双辽市宏达加油站销售的92#乙醇汽油乙醇含量、其他有机氧化合物含量项目不符合GB18351-2017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2021年5月28日,经主管领导牛东批准开始立案调查,在调查期间,我们对当事人采取了现场检查、询问等调查方式及手段。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当执法人员决定对该批次尚未销售92#车用乙醇汽油进行现场封存时,该批次乙醇汽油已销售完毕,已无库存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处罚类别: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内容:
1、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成品油;2、没收违法所得2092.2元;3、处货值金额2倍罚款,即128172元;罚没合计:130264.2元。
罚款金额(万元): 12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7/14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2/07/14
处罚机关: 双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