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吉林省中联资源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四平(梨)城罚决字﹝2021﹞第9号
对象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名称: 吉林省中联资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20322092644953G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刘振方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二)(三)款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违法事实:
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行为。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行政处罚决定书四平(梨)城罚决字〔2021〕第9号当事人:吉林省中联资源有限公司。你(单位)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的行为,本机关于2021年7月2日立案调查。经查明,吉林省中联资源有限公司对新员工孔繁宇、韩闯、李鑫、张亮四人岗前培训记录不健全,缺少培训内容、培训学时记录,仅有培训试卷;《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检查记录表》中,2021年5月6日、5月24日的隐患未如实记录在《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台账》中。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证据一: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对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如实记录的违法事实认定无异议;证据二:证据照片,证明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如实记录的违法事实存在;证据三: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证明当事人违反的法律法规、具体的整改内容及要求;证据四: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证明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已整改完毕;2021年7月13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四平(梨)城罚先告字〔2021〕第9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四平(梨)城罚听告字〔2021〕第9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要求。你单位辩称,孔繁宇、韩闯、李鑫、张亮四人未入职,无劳动合同,为应聘人员,培训试卷仅是对四人燃气基础知识了解程度的简单测试;5月6日、5月24日的《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检查记录表》,更换O型圈属于日常维修,保养范畴,因此未写入《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台账》中。本机关认为,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因此对于新员工孔繁宇、韩闯、李鑫、张亮四人应进行岗前安全培训。5月6日及5月24日,《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检查记录表》中,“存在的安全隐患”一栏已记载:4#加气柱枪头漏气。整改措施和要求:暂停加气,更换o型圈。已明确属于安全隐患排查,因此应写入《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台账》中。故你单位上述不存在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存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如实记录的意见,本机关未予采信。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二)(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已整改完毕且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从业人员占用人单位总人数比例在10%以上30%以下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行为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万元的行政处罚。你(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如实记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已整改完毕且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对你(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如实记录的行为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万元的行政处罚。综上,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给予吉林省中联资源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万元的行政处罚。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梨树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开具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073030201101520000839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梨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梨树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梨树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2021年8月6日联系人:张冶联系地址:梨树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联系电话:18628767111邮政编码:136500
罚款金额(万元): 5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8/06
处罚有效期: 2022/08/06
公示截止期: 2022/08/06
处罚机关: 梨树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