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四市监行处字﹝2021﹞125号 |
| 对象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四平福仁心脑血管病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20300MA0Y6LRQ25 |
| 工商注册号: | |
| 组织机构代码: | |
| 税务登记号: | |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 法定代表人: | 孙德明 |
| 违法行为类型: |
购进劣药“秦艽”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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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法事实: | 2021年6月11日,我局接到四平市食品药品检验所药品检验报告(编号:Y2021C0151),报告标示:你公司使用的秦艽(批号:180101、生产单位:石家庄市永鑫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性状项不符合规定。2021年6月15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药品检验报告(编号:Y2021C0151)。 |
| 处罚依据: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正)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第三款第七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正)第一百一十七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药品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 |
| 处罚类别: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 处罚内容: |
1、没收剩余“秦艽”(批号:180101)887g;2、没收违法所得3.713kg×480.00元/kg=1782.24元;3、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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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罚款金额(万元): | 0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8/13 |
| 处罚有效期: | 2021/08/13 |
| 公示截止期: | 2022/08/13 |
| 处罚机关: | 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