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四市监行处字﹝2021﹞127号 |
| 对象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四平昊洋加油加气站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203020819011920 |
| 工商注册号: | |
| 组织机构代码: | |
| 税务登记号: | |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 法定代表人: | 陈春宇 |
| 违法行为类型: |
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92号车用乙醇汽油、95号车用乙醇汽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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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法事实: | 2021年4月14日,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四平昊洋加油加气站92号、95号车用乙醇汽油进行抽样检验,经四平市产品质量检验所检验,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其他有机含氧化合物含量一项不符合GB18351-2017标准,依据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车用乙醇汽油(E10)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报告编号:DJ202103060、DJ202103061)。2021年6月11日,四平昊洋加油加气站提出复检申请,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进行复检,检验结论为:经复检,其他有机含氧化合物含量(质量分数)项不符合GB18351-2017标准要求(报告编号:QH-20211305、QH-20211306)。 |
| 处罚依据: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 处罚内容: |
一、没收违法所得7546.5元;二、处92号车用乙醇汽油货值金额24226.2元1.1倍罚款26648.82元;三、处95号车用乙醇汽油货值金额26238.6元1.1倍罚款28862.46元;罚没款合计63057.7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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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罚款金额(万元): | 5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8/13 |
| 处罚有效期: | 2021/08/13 |
| 公示截止期: | 2022/08/13 |
| 处罚机关: | 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