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四平昊洋加油加气站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四市监行处字﹝2021﹞127号
对象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名称: 四平昊洋加油加气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203020819011920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陈春宇
违法行为类型:
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92号车用乙醇汽油、95号车用乙醇汽油案
违法事实:
2021年4月14日,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四平昊洋加油加气站92号、95号车用乙醇汽油进行抽样检验,经四平市产品质量检验所检验,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其他有机含氧化合物含量一项不符合GB18351-2017标准,依据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车用乙醇汽油(E10)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报告编号:DJ202103060、DJ202103061)。2021年6月11日,四平昊洋加油加气站提出复检申请,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进行复检,检验结论为:经复检,其他有机含氧化合物含量(质量分数)项不符合GB18351-2017标准要求(报告编号:QH-20211305、QH-20211306)。
处罚依据: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处罚类别: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内容:
一、没收违法所得7546.5元;二、处92号车用乙醇汽油货值金额24226.2元1.1倍罚款26648.82元;三、处95号车用乙醇汽油货值金额26238.6元1.1倍罚款28862.46元;罚没款合计63057.78元。
罚款金额(万元): 5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8/13
处罚有效期: 2021/08/13
公示截止期: 2022/08/13
处罚机关: 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