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伊市监市场行处字﹝2021﹞21号 |
| 对象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吉林省七星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20323753645014F |
| 工商注册号: | |
| 组织机构代码: | |
| 税务登记号: | |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 法定代表人: | 李欣莲 |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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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法事实: | 2021年3月18日,长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抽样人员,对我县吉林省七星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销售的辽宁中农化肥有限公司生产的好兆头牌复合肥料5吨(含量N24P2O58K210总养份≧48%、40公斤装)进行现场抽样。经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肥料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5月18日予以立案调查。 |
| 处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服务业的经营者将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责令停止使用;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使用的产品属于本法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的,按照违法使用的产品(包括已使用和尚未使用的产品)的货值金额,依照本法对销售者的处罚规定处罚。2.《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应当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对库存的不合格产品及检验机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退回的不合格样品进行全面清理;对已出厂、销售的不合格产品依法进行处理,并向负责后处理的部门书面报告有关情况。对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产品安全标准的产品,生产企业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产品安全的情况下,方可继续销售。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照本办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处罚。第四十九条: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收到检验报告后未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不合格产品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六十条规定处理。第五十一条:监督抽查发现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由生产企业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六十条规定处理。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内容: |
1、没违法所得1250.00元;2、处罚款112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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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罚款金额(万元): | 1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8/09 |
| 处罚有效期: | 2022/08/09 |
| 公示截止期: | 2022/08/09 |
| 处罚机关: | 吉林省四平市伊通满族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