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四平(梨)城罚决字﹝2021﹞第10号 |
| 对象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梨树县润发燃气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203225894925379 |
| 工商注册号: | |
| 组织机构代码: | |
| 税务登记号: | |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 法定代表人: | 鞠洪殿 |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二)(三)款的规定,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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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法事实: | 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行为.你(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保护装置,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行为 |
| 处罚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决定书四平(梨)城罚决字〔2021〕第10号当事人:梨树县润发燃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鞠洪殿。你(单位)涉嫌未履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的行为,本机关于2021年7月2日立案调查。经查明,梨树县润发燃气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三级教育和培训;未对燃气保护装置远程紧急切断系统进行定期巡查、维修和维护。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证据一: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对未履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的违法事实认定无异议;证据二:勘验笔录,证明当事人未履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的现场情况;证据三: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证明当事人违反的法律法规、具体的整改内容及要求;证据四: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证明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已整改完毕;2021年8月9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四平(梨)城罚先告字〔2021〕第10号)、(四平(梨)城罚先告字〔2021〕第16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四平(梨)城罚听告字〔2021〕第10号)(四平(梨)城罚听告字〔2021〕第16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二)(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已整改完毕且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从业人员占用人单位总人数比例在10%以下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行为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万元的行政处罚。你(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保护装置,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鉴于当事人对违法事实认识态度良好,在规定时间内已整改完毕;且属于一般安全隐患。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你(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保护装置,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行为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元的行政处罚。综上,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给予梨树县润发燃气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叁万元的行政处罚。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梨树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开具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073030201101520000839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梨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梨树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梨树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2021年8月20日联系人:张冶联系地址:梨树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联系电话:18628767111邮政编码:136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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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罚款金额(万元): | 3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8/20 |
| 处罚有效期: | 2022/08/20 |
| 公示截止期: | 2022/08/20 |
| 处罚机关: | 梨树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