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吉林省小儿王中医门诊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四市监行处字﹝2021﹞134号
对象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名称: 吉林省小儿王中医门诊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20300MA15BBGPX0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王刚
违法行为类型:
发布虚假广告案
违法事实:
经查,你单位于2020年8月6日在微信公众号发布内容“小儿药浴从此宝宝不在打针吃药!”等内容。上述内容都是在别的网站平台借鉴过来的,没有临床实践过,没有依据,属于虚假广告。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虚假广告两次,每次付费300元,广告费用共计600元。
处罚依据: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罚款1800元。
罚款金额(万元): 0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8/23
处罚有效期: 2021/08/23
公示截止期: 2022/08/23
处罚机关: 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