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四平悦达加油站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四市监行处字﹝2021﹞141号
对象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名称: 四平悦达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20300MA1485GG20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年红英
违法行为类型:
经营无标签预包装食品案
违法事实:
2021年6月21日,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西五分局执法人员在对你(单位)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你(单位)为加油顾客赠送无标签大米(1000克/袋,真空塑封包装)。经查,该批无标签大米你(单位)于5月初,在早市以2.6元/斤,共购买100斤。并以1000克/袋塑封成50袋。其中8袋赠送给加油的消费者。货值金额260元,无违法所得。
处罚依据: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
处罚类别: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内容:
1、没收无标签大米47袋,没收塑封机一台;2、罚款5000元。
罚款金额(万元): 0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8/24
处罚有效期: 2021/08/24
公示截止期: 2022/08/24
处罚机关: 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