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四平宏宝莱油脂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四市监行处字﹝2021﹞143号
对象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名称: 四平宏宝莱油脂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203957404626060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张景利
违法行为类型:
生产过氧化值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违法事实:
经查,2021年4月19日,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组织对我市部分食品进行抽检。经广电计量检测(沈阳)有限公司对四平宏宝莱油脂有限公司生产的“压榨大豆油”抽样检验,压榨大豆油“过氧化值”项目实测值0.38g/100g,标准指标≦0.25g/100g。2021年5月14日该公司向“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提出抽检复检申请,经“长春海关技术中心”检验,“过氧化值”项目实测值0.37g/100g,不符合GB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要求。该批次豆油为你单位2021年1月2日生产分装灌装,豆油每桶5升、共20桶、每桶成本价50元,以每桶57元的价格售出,2021年4月16日销售给四平市铁西区地直街购物中心3桶,剩余17桶均未销售,以员工福利形式发放。本案货值金额1140元,违法所得21元。
处罚依据: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
处罚类别: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内容:
1.罚款五万元;2.没收违法所得二十一元。
罚款金额(万元): 5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8/24
处罚有效期: 2021/08/24
公示截止期: 2022/08/24
处罚机关: 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