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四市监行处字﹝2021﹞158号 |
| 对象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吉林省艾宇凝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20300MA1439EE78 |
| 工商注册号: | |
| 组织机构代码: | |
| 税务登记号: | |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 法定代表人: | 张梅梅 |
| 违法行为类型: |
无中文标签化妆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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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法事实: |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8月开始从事化妆品经营活动。当事人执照注册地址为四平市铁东区平东街四平万达广场C区C5号楼,同时租赁了华亿紫金城南面门市房作为仓库。2021年5月在通过微信购买了VC精华液进口化妆品准备销售,一共订购了50盒,供货方赠送一盒,共51盒产品,进价每盒90元,售价每盒100元,截至检查时未售出,货值金额5100元,没有违法所得 |
| 处罚依据: | 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进口化妆品可以直接使用中文标签,也可以直接加贴中文标签;加贴中文标签的,中文标签内容应当与原标签一致。”的规定,属于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化妆品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之规定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内容: |
1.没收无中文标签进口化妆品51盒;2.并处罚款1.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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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罚款金额(万元): | 1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9/16 |
| 处罚有效期: | 2021/09/16 |
| 公示截止期: | 2022/09/16 |
| 处罚机关: | 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