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伊通满族自治县晨康医药房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伊市监综执队处﹝2021﹞22号
对象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名称: 伊通满族自治县晨康医药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20323MA17CBW47K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陈明学
违法行为类型:
伊通满族自治县晨康医药房涉嫌销售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劣药案
违法事实:
经两次现场检查询问核实,该药店墙壁明显处悬挂有效《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该药店经营者承认购进销售过中药饮片“栀子”(批号:1711002);生产厂商:河北省万东药业有限公司,该药店于2018年11月16日,在吉林省公主岭市北方医药药材有限责任公司购进,共购进3kg该批次中药饮片,购进价格为20.00元/kg,销售价格为:35.00/kg,销售金额为105.00元,于2018年9月份全部销售,没有剩余。经调查询问伊通满族自治县晨康医药房负责人陈明学,购药患者服用含有涉案中药饮片“栀子”的药剂后,没有上门反应出现不适、不良反应等情况,该药店也无法联系到购药患者。该药店负责人已提供有效《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负责人陈明学身份证复印件,该批次中药饮片药品随货同行单、药品检验报告单、药品供货方资质证明文件;及销售该批次中药饮片的处方签。
处罚依据:
当事人销售使用不符合标准规定劣药中药饮片“栀子”(批号:1711002;生产厂商:河北省万东药业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项:“禁止生产、销售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销售使用的中药饮片“栀子”(批号:1711002;生产厂商:河北省万东药业有限公司)未发现造成不良后果,且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劣药,能够积极主动配合检查调查,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故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05.00元,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处罚类别: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内容: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05.00元,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罚款金额(万元): 0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9/16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2/09/16
处罚机关: 伊通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