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四平市铁西区传琦商贸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四市监行处字﹝2021﹞166号
对象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名称: 四平市铁西区传琦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20302MA84TH5T9U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孙健
违法行为类型:
未建立化妆品经营者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违法事实:
021年8月2日,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四平市铁西区传琦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未按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履行化妆品经营者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处罚依据:
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1、警告2.罚款10000元
罚款金额(万元): 1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9/17
处罚有效期: 2021/09/17
公示截止期: 2022/09/17
处罚机关: 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