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吉林吉长电力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四市监行处字﹝2021﹞171号
对象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名称: 吉林吉长电力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20000605133316G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李赤兵
违法行为类型:
氮氧化合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超过限值仍执行环保电价案
违法事实:
经查,你公司2020年1号机组氮氧化物超标排放5小时,对应电量为212,440.8千瓦时,对应电价款为212,440.8千瓦时×0.013元/千瓦时=2761.7304元;2号机组氮氧化物超标排放2小时,对应电量为85417.2千瓦时,对应电价款为85417.2千瓦时×0.013元/千瓦时=1110.4236元。以上合计3872.154元,氮氧化物超标排放浓度未超过限值1倍及以上。
处罚依据:
违反了《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第七条“燃煤发电机组排放污染物应符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规定的限值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依据《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第十五条“燃煤发电机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超过限值要求仍执行环保电价的,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没收超限值时段的环保电价款。超过限值1倍以上的,并处超限值时段环保电价款5倍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处罚类别: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内容:
没收超限值时段环保电价款3872.15元
罚款金额(万元): 0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9/17
处罚有效期: 2021/09/17
公示截止期: 2022/09/17
处罚机关: 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