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四平市安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四市监行处字﹝2021﹞172号
对象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名称: 四平市安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20303MA17L2N36B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胡建双
违法行为类型:
超期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证》案
违法事实:
经查,四平市安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只查找到3张真实的《产品出厂合格证》情况下,故意伪造7张《产品出厂合格证》,提供虚假材料获取7台电梯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现你单位提供虚假材料获取7台电梯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已被撤销。你单位在2021年5月21日前未依法取得7台电梯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构成了超期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行为
处罚依据: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规定,属于超期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规定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罚款2万元
罚款金额(万元): 2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9/17
处罚有效期: 2021/09/17
公示截止期: 2022/09/17
处罚机关: 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