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四市监行处字﹝2021﹞156号 |
| 对象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四平市第一人民医院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2220300412704100E |
| 工商注册号: | |
| 组织机构代码: | |
| 税务登记号: | |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 法定代表人: | 邹平生 |
| 违法行为类型: |
使用劣药“注射用人充足粒细胞巨噬细胞刺激因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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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法事实: | 经查,四平市第一人民医院存在使用劣药“注射用重组人粒细胞巨噬细胞刺激因子”(批号:201806A13、有效期至2021年6月6日)的行为,涉案药品数量为1支,使用价格为61.90元。 |
| 处罚依据: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正)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项“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参照《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药品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十二条第一款“《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适用以下裁量:”第四款“不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情形的,一般行政处罚: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13倍以上17倍以下的罚款。” |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 处罚内容: |
1、没收使用“注射用重组人粒细胞巨噬细胞刺激因子”(批号:201806A13)违法所得61.90元;2、罚款130000.00元合计罚没130061.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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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罚款金额(万元): | 13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9/16 |
| 处罚有效期: | 2021/09/16 |
| 公示截止期: | 2022/09/16 |
| 处罚机关: | 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