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四平市第一人民医院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四市监行处字﹝2021﹞156号
对象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名称: 四平市第一人民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2220300412704100E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邹平生
违法行为类型:
使用劣药“注射用人充足粒细胞巨噬细胞刺激因子”案
违法事实:
经查,四平市第一人民医院存在使用劣药“注射用重组人粒细胞巨噬细胞刺激因子”(批号:201806A13、有效期至2021年6月6日)的行为,涉案药品数量为1支,使用价格为61.90元。
处罚依据: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正)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项“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参照《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药品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十二条第一款“《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适用以下裁量:”第四款“不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情形的,一般行政处罚: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13倍以上17倍以下的罚款。”
处罚类别: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内容:
1、没收使用“注射用重组人粒细胞巨噬细胞刺激因子”(批号:201806A13)违法所得61.90元;2、罚款130000.00元合计罚没130061.90元。
罚款金额(万元): 13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9/16
处罚有效期: 2021/09/16
公示截止期: 2022/09/16
处罚机关: 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