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四平市瑞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伊通分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四市监行处字﹝2021﹞182号
对象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名称: 四平市瑞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伊通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20323MA1599D26E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栾兰
违法行为类型:
自立收费项目案
违法事实:
根据举报,2021年4月28日,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公司进行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对购买瑞霖首府房产的业主收取2.58元/平方米的房产测绘费、80元每户的大照工本费,现场未提供收费依据文件。现已查明,瑞霖首府小区现有住房365户,已办理入住350户,你公司对入住业主收取测绘费共计95026元、大照工本费共计28000元,合计123026元,无收费依据。
处罚依据: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五)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的规定。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五)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第五款“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经营者拒不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的规定
处罚类别: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内容:
一、没收违法所得123026元;二、并处违法所得3.5倍罚款430591元。罚没合计:553617元整
罚款金额(万元): 43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0/09
处罚有效期: 2021/10/09
公示截止期: 2022/10/09
处罚机关: 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