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四平市东昌盛业城市基础设施管理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四市监行处字﹝2021﹞183号
对象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名称: 四平市东昌盛业城市基础设施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20394064615338B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高源
违法行为类型:
不执行政府定价乱收费案
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于2013年4月16日开始经营四平东站社会车辆停车场,制定免费停放时限10分钟以内,并从2017年12月28日到现在一直执行该收费价格,违反了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政办发〔2017〕117号文件,《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车辆临时进入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设施,应设定免费停放时限,免费时段设定应不少于20分钟;”的规定,对停放时限10分钟以上少于20分钟的车辆收取停车服务费2元。因停车场智能收费系统历史数据每天交接班后清零,所以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处罚依据: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的规定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罚款5万元
罚款金额(万元): 5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0/09
处罚有效期: 2021/10/09
公示截止期: 2022/10/09
处罚机关: 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