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四平市宏铁商贸运输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四市监行处字﹝2021﹞184号
对象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名称: 四平市宏铁商贸运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203001248728637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段显志
违法行为类型:
不执行政府定价乱收费案
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四平市宏铁商贸运输有限公司)隶属于沈阳铁路局四平站,四平站前停车场由四平市宏铁商贸运输有限公司负责经营。当事人于2018年因站前广场改造需要占用了沈阳铁路局四平站停车场的20个停车位,为了弥补因此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违反了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政办发〔2017〕117号文件,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车辆临时进入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设施,应设定免费停放时限,免费时段设定应不少于20分钟;”的规定,将免费时段设定为2分钟以内,对停放时限2分钟以上少于20分钟的车辆收取停车服务费3元。之后因经营四平市铁西区火车站前停车场亏损,于2019年10月1日将停车场承包给大连市安逸泊车投资有限公司经营,大连市安逸泊车投资有限公司又将停车场的经营事宜委托给了大连市安逸泊车投资有限公司四平分公司,大连市安逸泊车投资有限公司四平分公司派人以当事人(四平市宏铁商贸运输有限公司)名义,使用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和发票,依据当事人制定的停车场停车服务费收费标准经营至今。因停车场智能收费系统设备多次更新升级,没有保存历史数据,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处罚依据: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的规定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罚款5万元
罚款金额(万元): 5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0/09
处罚有效期: 2021/10/09
公示截止期: 2022/10/09
处罚机关: 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