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梨市监罚字﹝2021﹞9号 |
| 对象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四平市田保丰农机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203220646290512 |
| 工商注册号: | |
| 组织机构代码: | |
| 税务登记号: | |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 法定代表人: | 裴洪良 |
| 违法行为类型: |
该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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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法事实: | 2020年12月28日,我分局接到上级交办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委托辽宁省抚顺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四平市田保丰农机有限公司生产的双轴灭茬旋耕起垄整地机,按照“GB10395.5-2013吉林省2020年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方案”经抽样检验,防护装置项目不符合GB10395.5-2013标准。依据吉林省2020年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方案判定为不合格。该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执法人员于2021年2月7日对田保丰农机有限公司生产的2台经检验不合格的1GZMN-140型双轴灭茬旋耕起垄整地机进行查封行政强制措施。 |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执法人员于2021年2月7日对田保丰农机有限公司生产的2台经检验不合格的1GZMN-140型双轴灭茬旋耕起垄整地机进行查封行政强制措施。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内容: |
一、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二、处货值金额1被罚款,罚款人民币3400元;三、没收经抽检检验不合格的两台1GZMN-140型双轴灭茬旋耕起垄整地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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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罚款金额(万元): | 0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4/06 |
| 处罚有效期: | 2022/04/06 |
| 公示截止期: | 2022/04/06 |
| 处罚机关: | 梨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