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康隆大药房连锁吉林省有限公司梨树四棵树民康店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梨市监罚字﹝2020﹞23号
对象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名称: 康隆大药房连锁吉林省有限公司梨树四棵树民康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20322MA0Y3QUC4U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许立君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违法事实:
2020年1月29日,梨树县市监局12315投诉举报平台接到举报,举报人称在康隆大药房连锁吉林省有限公司梨树四棵树民康店购买口罩价格过高。2020年01月29日,执法人员对康隆大药房连锁吉林省有限公司梨树四棵树民康店进行了现场检查,经调查当事人在2020年1月29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防治期间将药房内正常销售价格为每包5元的一次性口罩,以每包40元价格销售。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规定,为查清案件事实,拟立案查处。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一、责令改正;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40元;三、处违法所得4倍罚款人民币560元。
罚款金额(万元): 0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3/12
处罚有效期: 2021/03/12
公示截止期: 2021/03/12
处罚机关: 梨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