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四平诺雅口腔医院有限公司第一门诊部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四卫医罚字﹝2020﹞G004号
对象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名称: 四平诺雅口腔医院有限公司第一门诊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20300MA14WY616K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修国帅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三)项、第六条第(二)项
违法事实:
四平诺雅口腔医院有限公司第一门诊部未配备患者防护服,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三)项、第六条第(二)项,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处罚依据: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的;(二)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三)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四)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五)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的;(六)发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七)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罚款金额(万元): 0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6/02
处罚有效期: 2021/06/02
公示截止期: 2021/06/02
处罚机关: 四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