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四卫消告字﹝2021﹞H002号 |
| 对象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四平圣雅卫生用品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20303550499758X |
| 工商注册号: | |
| 组织机构代码: | |
| 税务登记号: | |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 法定代表人: | 霍伟 |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了《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第三条,《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
| 违法事实: | 四平圣雅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消毒产品标签不符合国家规定,违反了《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第三条,《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 处罚依据: | 《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七)生产、经营、使用消毒药剂和消毒器械、卫生用品、卫生材料、一次性医疗器材、隐形眼镜、人造器官等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可能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或者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的;《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性疾病爆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内容: |
1、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
| 罚款金额(万元): | 0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7/21 |
| 处罚有效期: | 2022/07/21 |
| 公示截止期: | 2022/07/21 |
| 处罚机关: | 四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