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四平市铁东区天康大药房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四市监行处字﹝2021﹞206号
对象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名称: 四平市铁东区天康大药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20303MA17G0678D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于雯涵
违法行为类型:
购进销售劣药“北柴胡”案
违法事实:
2021年8月24日,我局接到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吉药监药案移[2021]SP1号),函件标示:四平市铁东区天康大药房购进的北柴胡(批号:191001、生产单位:安徽济善堂中药科技有限公司),检查项(杂质)不符合规定。
处罚依据: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正)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项“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处罚类别: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内容:
没收“北柴胡”违法所得1kg×(200.00-122.00)元/kg=78.00元。
罚款金额(万元): 0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1/11
处罚有效期: 2022/11/11
公示截止期: 2022/11/11
处罚机关: 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