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四市监行处字﹝2021﹞206号 |
对象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四平市铁东区天康大药房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20303MA17G0678D |
工商注册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 |
税务登记号: |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 于雯涵 |
违法行为类型: |
购进销售劣药“北柴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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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 2021年8月24日,我局接到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吉药监药案移[2021]SP1号),函件标示:四平市铁东区天康大药房购进的北柴胡(批号:191001、生产单位:安徽济善堂中药科技有限公司),检查项(杂质)不符合规定。 |
处罚依据: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正)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项“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
处罚类别: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处罚内容: |
没收“北柴胡”违法所得1kg×(200.00-122.00)元/kg=7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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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 0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11/11 |
处罚有效期: | 2022/11/11 |
公示截止期: | 2022/11/11 |
处罚机关: | 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