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梨树县吉善堂大药房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梨市监处罚﹝2021﹞68号
对象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名称: 梨树县吉善堂大药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20322MA0Y58DA1W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吴甫贵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项
违法事实:
根据四平市食品药品检验所药品检验报告(报告编号:Y2021C0600)得知:2021年8月10日,从梨树县吉善堂大药房抽取的标示生产企业为福建千草药业有限公司、批号为200501的中药饮片秦艽(抽样数量400克),经检验:【性状】项不符合规定(其他项目均符合规定)。2021年9月13日,依法以当事人涉嫌销售劣药秦艽立案。同日,执法人员根据上述线索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核查。经查:当事人为合法的药品零售企业,涉案药品为当事人从合法渠道购进,且在涉案药品经营全过程均能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积极配合召回,主动开展不合格药品退回工作,未发现造成危害后果。另查明,当事人共购进上述柴胡秦艽3公斤,购进价格为0.086元/克,销售521克,销售价格0.20元/克,供货方以购进价格配合召回2079克;抽样数量:400克,药品单价:0.15元,药品总价60.0元。当事人对相关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且决定不申请复验。2021年9月14日,我局根据核查线索,将吉林省福贵医药有限公司的违法线索移送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时向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协查函。从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复函得知,涉案药品标示的生产企业福建千草药业有限公司为合法生产企业,该企业生产过批号为200501的中药饮片秦艽,随函所附照片中的批号200501的中药饮片秦艽外包装及合格证与生产企业生产同批号的中药饮片秦艽外包装及合格证一致,未被认定为假药。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处罚类别: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内容:
没收违法所得84.99元。
罚款金额(万元): 0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1/11
处罚有效期: 2022/11/11
公示截止期: 2022/11/11
处罚机关: 梨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