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梨树县鑫泰供热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四平(梨)城罚决字﹝2021﹞第13号
对象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名称: 梨树县鑫泰供热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203226869887106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杨柳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
违法事实:
你(单位)未与梨树县华生燃气有限公司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损坏燃气管道的行为
处罚依据: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四项的规定,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鉴于你(单位)未与梨树县华生燃气有限公司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损坏燃气管道的行为影响500户以上2000户以下燃气用户,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四项的规定,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行政处罚决定书四平(梨)城罚决字〔2021〕第13号当事人:梨树县鑫泰供热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3226869887106法定代表人:杨柳身份证号:你(单位)涉嫌未与梨树县华生燃气有限公司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损坏燃气管道的行为,本机关于2021年10月27日立案调查。经查明,梨树县鑫泰供热有限公司未与梨树县华生燃气有限公司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在树礼街公园小区A5号楼东侧供热管道抢修过程中将燃气管道损坏,较严重影响了周边用户的燃气使用情况。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证据一:勘验笔录,证明当事人未与梨树县华生燃气有限公司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损坏燃气管道的现场情况;证据二:现场照片及说明,证明未与梨树县华生燃气有限公司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损坏燃气管道的事实清楚。证据三: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证明当事人违反的法律法规、具体的整改内容及要求;证据四: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证明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已整改;2021年11月2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四平(梨)城罚先告字〔2021〕第14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四平(梨)城罚听告字〔2021〕第14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未与梨树县华生燃气有限公司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损坏燃气管道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四项的规定,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鉴于你(单位)未与梨树县华生燃气有限公司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损坏燃气管道的行为影响500户以上2000户以下燃气用户,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给予梨树县鑫泰供热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陆万元的行政处罚。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务必到梨树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开具缴款通知书并缴至中国农业银行(梨树县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梨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梨树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梨树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2021年11月15日联系人:温暖联系地址:西前进大街与育人路交汇行政执法局联系电话:13844476999邮政编码:136500
罚款金额(万元): 6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1/15
处罚有效期: 2024/11/15
公示截止期: 2024/11/15
处罚机关: 梨树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