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双市监处罚﹝2021﹞074号 |
对象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双辽市一德大药房市场分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20382MA14B6Q718 |
工商注册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 |
税务登记号: |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 高波 |
违法行为类型: |
一般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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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 2021年9月30日,我局收到《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转交“绵马贯众”检验报告的函》及其附件。双辽市一德大药房市场分店销售的药品绵马贯众(标示生产单位:哈尔滨宇泰药业有限公司、批号为20180501),经四平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浸出物】不符合规定。上述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绵马贯众,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劣药的情形,即该款第(七)项“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的情形,应当为劣药。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9月30日,向双辽市一德大药房市场分店送达了《四平市食品药品检验所药品检验报告》(报告编号:Y2021C0745),该分店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并在《吉林省药品监督抽检检验结果送达及拟公告告知书》上签字确认。随后,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分店中药饮片区发现涉案药品“绵马贯众”(标示生产单位:哈尔滨宇泰药业有限公司、批号为20180501)0.6Kg,经主管领导批准,执法人员当场对尚未销售的涉案药品“绵马贯众”予以先行登记保存。2021年10月9日,执法人员对该分店经理王德宽进行调查询问。同日,针对当事人销售劣药“绵马贯众”的行为,我局向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经查,双辽市一德大药房市场分店于2020年8月9日,从哈尔滨宇泰药业有限公司购进药品“绵马贯众”(标示生产单位:哈尔滨宇泰药业有限公司、批号为20180501)1Kg,购进价格为35.00元/Kg,销售价格为70.00元/Kg。涉案药品自购进后一直未装斗销售,直至2021年9月7日,四平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抽样抽走0.4Kg,剩余0.6Kg已被我局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自愿无偿提供抽样样品,未销售,无违法所得。当事人提供了该批次药品的合法购进票据、成品检验报告单、供货商资质证明材料、《采购明细查询》《中药饮片验收记录》《温湿度监测记录》等。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 |
处罚类别: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处罚内容: |
没收尚未销售的劣药“绵马贯众”0.6Kg,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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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 0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11/25 |
处罚有效期: | 2022/11/25 |
公示截止期: | 2022/11/25 |
处罚机关: | 双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