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双市监处罚﹝2021﹞073号 |
对象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双辽仁济堂医院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20382MA150UJ304 |
工商注册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 |
税务登记号: |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 李运山 |
违法行为类型: |
一般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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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 2021年9月26日,我局收到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吉药监药案移﹝2021﹞SP2号)及其附件。吉林省润泽医药有限公司销售的药品“独活”(标示生产企业:安国市荣华本草中药材有限公司,批号:C060210301)经四平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其中【含量测定】项的检验结论不符合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第(七)项“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药品”,上述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药品“独活”应判定为劣药。根据附件材料,吉林省润泽医药有限公司向双辽仁济堂医院有限公司销售过该批次药品“独活”。2021年10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双辽仁济堂医院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涉案药品“独活”(标示生产企业:安国市荣华本草中药材有限公司,批号:C060210301)。执法人员当场对该医院副院长郭建民、中药房负责人张春颖分别进行询问。当事人提供了该批次药品的合法购进票据、药品出厂检验报告、供货商资质证明材料、《药品购进记录》、《药房温湿度监测记录表》、《中药饮片养护记录》、门诊处方、《药品召回通知单》及药品退货验收单等。针对当事人使用劣药“独活”的行为,我局当场向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5月8日从吉林省润泽医药有限公司购进了药品“独活”(标示生产企业:安国市荣华本草中药材有限公司,批号:C060210301),购进数量2kg,购进价格100.00元/kg。购进后,当事人共使用了涉案劣药“独活”0.425kg,使用价格120.00元/kg;直至2021年6月17日被供货商召回1.575kg,该批次药品的货值金额共计240.00元。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违法所得”问题的批复》(国食药监法[2007]74号),本案中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售出价格与收入价格的差价”,即8.50元。另查明,当事人建立了《药品购进记录》、《药房温湿度监测记录表》等,购进该批次药品“独活”时,查验并留存了供货商资质证明、质量保证协议、业务员委托书、合法购进票据等材料,并查验了药品外包装、标签以及出厂检验报告等;购进后储存于中药房常温区,储存期间定期监测了温湿度并进行了养护。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
处罚类别: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处罚内容: |
没收违法所得8.50元,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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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 0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11/25 |
处罚有效期: | 2022/11/25 |
公示截止期: | 2022/11/25 |
处罚机关: | 双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