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四平鸿济大药房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四市监处罚﹝2021﹞229号
对象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名称: 四平鸿济大药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20394MA17C95R86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袁野
违法行为类型:
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违法事实:
2021年11月8日,执法人员对四平鸿济大药房进行监督检查时现场抽查当日销售的盐酸二甲双胍缓释片(国药准字H20051289,生产企业:悦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规格:0.5g,批号:288010167一盒)。该企业能够提供上述药品供货商合法资质、质检报告、注册批件、随货同行单据、销售小票,现场未提供上述药品处方。
处罚依据:
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药品零售企业违反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处以500元的罚款
罚款金额(万元): 0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2/02
处罚有效期: 2022/12/02
公示截止期: 2022/12/02
处罚机关: 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