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四市监处罚﹝2021﹞235号 |
对象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四平市铁东区健和顺大药房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20303MA17JB4K8D |
工商注册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 |
税务登记号: |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 宋国萍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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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 2021年10月26日,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四平市铁东区健和顺大药房时发现该店未按规定销售处方药品,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四市监责改[2021]东三02号责令改正通知书及给予警告的当场处罚决定书(四市监当罚[2021]东三02号)。2021年11月24日,执法人员对四平市铁东区健和顺大药房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仍存在未按规定销售处方药品的行为。当事人存在责令改正期限满仍存在要求整改的行为。经查,2021年11月24日,执法人员对四平市铁东区健和顺大药房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仍存在未按规定销售处方药的的行为,属于逾期不改正。 |
处罚依据: | 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在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内容: |
罚款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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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 0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12/06 |
处罚有效期: | 2022/12/06 |
公示截止期: | 2022/12/06 |
处罚机关: | 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