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四市监处罚﹝2021﹞233号 |
对象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四平市益春大药房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20303MA179UQA34 |
工商注册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 |
税务登记号: |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 纪立功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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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 2021年11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四平市益春大药房有限公司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责令在7日内改正,2021年11月23我局执法人员到四平市益春大药房有限公司复查时发现仍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为查清事实,拟立案查处。经查,你单位于2019年10月开始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执照注册地址为:四平市铁东区黄土坑街汇财委凯盛花园小区1号楼1至2层110。2021年11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该公司下达7日责令整改后复查,四平市益春大药房有限公司仍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抽查品名为该药店经营的“甲硝唑”,批号:2004203,生产企业:湖南汉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
处罚依据: | 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药品零售企业违反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内容: |
罚款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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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 0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12/06 |
处罚有效期: | 2022/12/06 |
公示截止期: | 2022/12/06 |
处罚机关: | 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