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四市监处罚﹝2021﹞236号 |
对象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四平市瑞生和大药房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20300MA156CAA4K |
工商注册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 |
税务登记号: |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 任丽影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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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 2021年11月11日,执法人员对四平市瑞生和大药房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现场抽查昨日销售的银杏叶片(国药准字Z20064166,生产企业:广西葛洪堂药业有限公司,规格:19.2mg*120片,批号:210701,一盒),销售时间:2021年11月10日20:27。该企业能够提供上述药品供货商合法资质、质检报告、注册批件、随货同行单据、销售小票,现场未提供上述药品处方。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任丽影在笔录中签字确认。执法人员当场对该企业下达责令改正、警告的当场行政处罚。2021年11月16日,分局接到12315举报平台的信息,执法人员再次对该企业进行检查,现场抽查昨日销售的硝苯地平缓释片(国药准字H14020439,生产企业: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规格:10mg*30片,批号:21010121),销售时间:2021年11月15日13:11。该企业能够提供上述药品供货商合法资质、质检报告、注册批件、随货同行单据、销售凭证,现场未提供上述药品处方。 |
处罚依据: | 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在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内容: |
罚款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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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 0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12/10 |
处罚有效期: | 2022/12/10 |
公示截止期: | 2022/12/10 |
处罚机关: | 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