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四一税稽罚﹝2021﹞1号 |
对象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四平市运达煤炭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20300MA1437WNXM |
工商注册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 |
税务登记号: |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 邓海艳 |
违法行为类型: |
其他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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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 1.增值税及附加方面你公司取得并已经抵扣的宏达煤炭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8份(发票代码2200172160,号码为00913776-00913800;00915878-00915885;发票代码2200124170,号码为00569608-00569612)不含税金额合计3,500,664.86元,税额560,106.44元,价税合计4,060,771.3元,均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发票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应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补缴上述发票所对应的增值税560,106.4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9,207.45元,教育费附加16,803.19元,地方教育附加11,202.13元。2.企业所得税方面你公司取得宏达煤炭的发票,金额3,500,664.86元,已记入2018年库存商品,通过销售领用转入主营业务成本,该发票属于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未作纳税调整处理,应调减2018年度主营业务成本,调增201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500,664.86元。同时,2019年对你公司稽查检查,你公司对2017年度当年亏损3,919.88元已经弥补,你公司2018年度申报企业所得税时重复弥补,通过计算,合计应调增201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504,584.74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876,146.19元3.你公司与宏达煤炭无真实业务往来,取得的3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均为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一条“一、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规定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论购货方(受票方)与销售方是否进行了实际的交易,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数量、金额与实际交易是否相符,购货方向税务机关申请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的,对其均应按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处理。三、其他有证据表明购货方明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系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即134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之规定:你公司涉嫌偷税1,475,460.08元(增值税560,106.4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9,207.45元、企业所得税876,146.19元)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内容: |
对你公司处以查补的少缴税款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即合计罚款885,276.04元。补缴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属于非税收入,不予按照偷税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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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 88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12/23 |
处罚有效期: | 2024/12/23 |
公示截止期: | 2024/12/23 |
处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四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