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四平市铁西区回春大药房店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四市监处罚﹝2021﹞246号
对象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名称: 四平市铁西区回春大药房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20302MA17BPTT5A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董宇
违法行为类型:
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违法事实:
2021年10月22日,执法人员对四平市铁西区回春大药房店进行监督检查时,现场抽查销售的替米沙坦片(国药准字Z20064166,生产企业:南通华山药业有限公司,规格:40mg*30片,批号:210803,一盒),销售时间:2021年10月22日11时00分。该企业能够提供上述药品供货商合法资质、质检报告、注册批件、随货同行单据、销售小票,现场未提供上述药品处方。执法人员当场对该企业下达责令改正、警告的当场行政处罚。2021年10月25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企业进行检查,现场抽查销售的罗红霉素分散片(国药准字H20000206,生产企业:沈阳管制药有限责任公司,规格:0.15g*20片,批号:20210405,),销售时间:2021年10月25日10时18分。该企业能够提供上述药品供货商合法资质、质检报告、注册批件、随货同行单据、销售凭证,现场未提供上述药品处方。
处罚依据:
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药品零售企业违反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处500元罚款
罚款金额(万元): 0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2/23
处罚有效期: 2022/12/23
公示截止期: 2022/12/23
处罚机关: 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