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四市监处罚﹝2022﹞1号 |
对象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四平蓝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20300MA14UAF84F |
工商注册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 |
税务登记号: |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 张博 |
违法行为类型: |
物业乱收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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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 当事人自2019年10月01日至2021年5月20日向其管理的蔚蓝之都小区业主,每年每户收取二次供水费130元,2019年10月0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共向448户业主收取二次供水费15964元,2020年01月0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共向427户业主收取二次供水费54177元,2021年01月01日至2021年05月20日共向238户业主收取二次供水费31044元,自2019年10月01日以来合计共向其管理的蔚蓝之都小区业主收取二次供水费101185元。当事人自2021年05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已立即停止收取二次供水费。 |
处罚依据: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七)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七)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之规定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处罚内容: |
1.没收未退还多收价款10725元;2.并处违规收取二次供水费0.4倍罚款40474元。罚没款合计5119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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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 4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1/06 |
处罚有效期: | 2023/01/06 |
公示截止期: | 2023/01/06 |
处罚机关: | 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