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四市监处罚﹝2022﹞10号 |
| 对象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四平市吉宝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203007911032911 |
| 工商注册号: | |
| 组织机构代码: | |
| 税务登记号: | |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 法定代表人: | 曲泓霖 |
| 违法行为类型: |
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发动机机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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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法事实: | 当事人于2020年12月1日从吉林东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购进了小康3U金钻发动机专用机油(SJ5W-30)3升/桶共12桶,购进单价73.7元/桶,购货价格884.4元;销售单价120元/桶,售出11桶,本案货值1440元,违法所得509.3元。当事人的行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发动机机油。 |
| 处罚依据: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 处罚内容: |
1.没收其违法所得509.3元。2.对涉案物品处以1倍罚款计1440元。3.没收涉案留样不合格机油一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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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罚款金额(万元): | 0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1/18 |
| 处罚有效期: | 2023/01/18 |
| 公示截止期: | 2023/01/18 |
| 处罚机关: | 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