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四平市吉宝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四市监处罚﹝2022﹞10号
对象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名称: 四平市吉宝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203007911032911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曲泓霖
违法行为类型:
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发动机机油案
违法事实:
当事人于2020年12月1日从吉林东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购进了小康3U金钻发动机专用机油(SJ5W-30)3升/桶共12桶,购进单价73.7元/桶,购货价格884.4元;销售单价120元/桶,售出11桶,本案货值1440元,违法所得509.3元。当事人的行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发动机机油。
处罚依据: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处罚类别: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内容:
1.没收其违法所得509.3元。2.对涉案物品处以1倍罚款计1440元。3.没收涉案留样不合格机油一桶。
罚款金额(万元): 0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1/18
处罚有效期: 2023/01/18
公示截止期: 2023/01/18
处罚机关: 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