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伊通满族自治县宁康大药房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伊市监处罚﹝2021﹞54号
对象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名称: 伊通满族自治县宁康大药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20323MA17F6LJ28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张桂贤
违法行为类型:
行政违法
违法事实:
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宁康大药房,经营销售的吉林省永红医药有限公司销售标识河北荷花池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土鳖虫(䗪虫),批号为C1792005001的药品。经吉林省药品检验所检验检查项下酸不溶性灰分不符合药品标准中药饮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置,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第三款第(七)项: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的规定。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处罚类别: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内容:
一、没收“土鳖虫”(批号:C1792005001)违法所得1kg×(80.00-68.00)元/kg=12.00元。二、免除其它行政处罚。
罚款金额(万元): 0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1/19
处罚有效期: 2023/01/19
公示截止期: 2023/01/19
处罚机关: 伊通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