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四平红嘴集团总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四一税稽罚﹝2022﹞2号
对象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名称: 四平红嘴集团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20395124950366C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卢志民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违法
违法事实:
1.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方面(1)房产税:该公司2005年1月至2020年6月持有原地税局办公楼地块未申报缴纳房产税,应补房产税合计金额564,450.96元。(2)城镇土地使用税:该公司在持有土地期间,未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应补城镇土地使用税金额合计:30,358,008.12元。(其中:铁东区重工路92号和铁东区重工路南侧地块2008年7月至2013年4月未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2,438,376.88元;铁东区平东东路124号地块2008年7月至2013年11月未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2,667,981.33元;铁东区东南路11号地块2008年8月至2013年12月未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2,113,558.96元;铁东区北一纬路123号地块2008年7月至2009年11月未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707,394.80元;铁东区城东乡平东村两宗地2008年7月至2013年5月未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77,521.83元;铁东区幸福路9块地2006年9月至2020年6月未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20,993,393.70元;原地税局办公楼地块2005年1月至2020年6月未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650,946.00元;红嘴集团总公司办公楼地块2005年1月至2020年6月未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708,831.84元。)2020年9月7日,四平红嘴开发区税务局向你公司下达了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该公司申报2000年至2020年9月期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2004年12月至2020年9月30日期间房产税及滞纳金,但该公司一直未进行纳税申报。2.企业所得税、印花税方面该公司2012年转让持有原四平红嘴水泥有限公司股权过程中,未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63,654,834.01元、未申报缴纳印花税132,276.20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5条第一款“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是偷税”的规定,在2012年股权转让过程中,该公司账面未做收入处理,未足额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对该行为定性为偷税。
罚款金额(万元): 1375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2/08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5/02/08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四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