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四平宏宝莱油脂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四市监处罚﹝2022﹞18号
对象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名称: 四平宏宝莱油脂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203957404626060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张景利
违法行为类型:
生产溶剂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违法事实:
我局于2021年10月28日接到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9月15日对大连市普兰店区杨树房有义餐厅使用的四平宏宝莱油脂有限公司生产的宏宝莱牌“大豆油”进行抽检的检验报告,于2021年10月28日送达当事人。经大连市食品检验检测院检验,“大豆油”溶剂残留量项目实测值68.3mg/kg,标准指标均为≦20mg/kg,检验结果不合格。四平宏宝莱油脂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当事人于2021年11月4日向大连市普兰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抽检复检申请。我局于2021年12月23日接到复检检验报告,经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大豆油”溶剂残留量项目实测值58.8mg/kg,不符合GB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要求。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12月18日在敦化市大地豆业有机食品有限公司以每吨6800元的价格购进35.44吨大豆油,2021年6月3日生产分装灌装“大豆油”每桶5升、共20桶;生产成本价均为50元/桶。当事人为了开发外围市场以低于成本价销售,“大豆油”以49元/桶的价格全部销售给大连市普兰店区富兴常粮油商行。本案货值金额980元,违法所得0元。
处罚依据: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之规定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1.责令其停产停业;2.罚款十万元整。
罚款金额(万元): 10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2/07
处罚有效期: 2023/02/07
公示截止期: 2023/02/07
处罚机关: 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