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四市监处罚﹝2022﹞20号 |
| 对象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四平华大中医医院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20300MA16WW8M7D |
| 工商注册号: | |
| 组织机构代码: | |
| 税务登记号: | |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 法定代表人: | 黄志宏 |
| 违法行为类型: |
使用劣药“土鳖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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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法事实: | 根据2021年8月4日至2022年2月9日对该医院的检查调查情况,四平华大中医医院有限公司存在购进使用劣药“土鳖虫”(批号:C006191001、生产单位:安国市荣华本草中药材有限公司)的行为,涉案药品数量为1kg,被抽样0.4kg,抽样金额为60.00元,0.6kg未使用。 |
| 处罚依据: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正)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项“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正)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药品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适用以下裁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不予罚款:(三)尚未销售、使用的 |
| 处罚类别: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 处罚内容: |
1、警告;2、没收“土鳖虫”(批号:C006191001)违法所得0.4kg×150.00元/kg=60.00元;3、没收剩余“土鳖虫”(批号:C006191001)600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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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罚款金额(万元): | 0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3/10 |
| 处罚有效期: | 2023/03/10 |
| 公示截止期: | 2023/03/10 |
| 处罚机关: | 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