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双辽市百顺堂大药房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双市监处罚﹝2022﹞011号
对象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名称: 双辽市百顺堂大药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20382MA14UEXB4P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李玲
违法行为类型:
一般违法
违法事实:
双辽市百顺堂大药房于2020年10月31日通过药师帮采购平台从金迈通(东莞)药业有限公司购进了口罩(外包装标示为KN95、PM2.5,包装规格:20袋/盒,1个/袋),该批次口罩的外包装为纸盒,其最小销售单元包装为透明塑封袋;外包装及最小销售单元塑封包装上均无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等。涉案口罩的购进数量为480个,购进价格为0.35元/个,购进该批次口罩时,未对其外包装标识进行验收。截至2022年4月3日,当事人以0.50元/个的价格销售了该批次口罩327个,剩余153个;该批次口罩的购销差价率为42.86%,违法所得为49.05元,多收价款为20.44元。另查明,当事人销售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标示生产企业:黑龙江仁迪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批号20211010,规格:14.5厘米*9.0厘米,中号)是当事人于2022年1月17日从沈阳百祥瑞商贸有限公司购进,购进价格:0.35元/片,购进数量50片,未销售,截止2022年4月3日剩余5包(10片/包)。康妤®84消毒液(标示生产企业:山东携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批号:220115)是当事人于2022年3月10日从吉林省华隆医药有限公司购进,购进价格:1.05元/瓶,购进数量150瓶,销售数量:63瓶,截至2022年4月3日剩余87瓶。上述两种商品均未按规定明码标价。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1.没收违法所得49.05元;2.分别处罚款4400.00元、102.20元;合计罚没款:4551.25元。
罚款金额(万元): 0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4/21
处罚有效期: 2023/04/21
公示截止期: 2023/04/21
处罚机关: 双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