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四)应急罚﹝2022﹞JC020号 |
对象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四平市兴大纺织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20300740477568Y |
工商注册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 |
税务登记号: |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 李东华 |
违法行为类型: |
安全设备使用维护类违法等
|
违法事实: | 2022年3月31日,省应急管理厅执法人员在线上检查该单位时,发现该单位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工业管道无介质、流向标识;消防水泵房配电柜无警示标志,其他配电箱(柜)的警示标志与相关规范要求不符;厂区机动车道路上方的架空管道未设置限高标识;实验室、机修间使用淘汰的熔断器;低压配电室只有一个安全出口且门不符合防火要求,安全出口上方未设置安全出口指示标志,警示标志不符合相关规范要求;维修间内台式砂轮机无托架和侧面防护罩,挡屑板与砂轮圆周表面的间隙过大,超过6mm,靠近人员方向应设置高度不低于1800mm的防护网;中心变电所安全出口使用木质门。);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该企业存在高压间但未配备持有高压电工操作证特种作业人员);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高压间未配备绝缘用具);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机修间的车床、台钻、消防水泵房配电柜等设备未设置警示标志)。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内容: |
给予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
|
罚款金额(万元): | 4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5/17 |
处罚有效期: | 2023/05/17 |
公示截止期: | 2023/05/17 |
处罚机关: | 四平市应急管理局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