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四双环行罚﹝2022﹞1号 |
对象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双辽市艳丰饮品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20382677304428M |
工商注册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 |
税务登记号: |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 焦迪迪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批先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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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 双辽市艳丰饮品有限公司未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五十一、水利、129地下水开采”的规定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情况下,于2008年1月开始建设桶装饮用水建设项目,至检查时止,该建设项目已经完成建设。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内容: |
根据《吉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试行)》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1.未报批环评擅自开工建设。细化标准(1):“对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的罚款。”该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为壹拾玖万捌仟陆百元,建议按总投资额百分之一处罚双辽市艳丰饮品有限公司人民币壹仟玖百捌拾陆元(1986元)整,并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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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 0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5/16 |
处罚有效期: | 2023/05/16 |
公示截止期: | 2023/05/16 |
处罚机关: | 四平市生态环境局双辽市分局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