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四平市誉福大药房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四市监处罚﹝2022﹞61号
对象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名称: 四平市誉福大药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20300MA0Y63F71W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黄伟男
违法行为类型:
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案
违法事实:
四平市誉福大药房销售的圣士康医用外科口罩第一次是在2020年10月26日从沈阳佰川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购进200包,已全部售出,进价2.1元/包,销售价5元/包,购销差价率138.10%,第二次是在2021年9月4日从四平市德鑫商贸有限公司购进60包,已销售53包,进价1.3元/包,销售价5元/包,购销差价率284.62%;富瑞德医用外科口罩是在2020年10月26日从沈阳佰川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购进300包,已销售286包,进价2.3元/包,销售价5元/包,购销差价率117.40%;宇安控股医用外科口罩是在2021年1月5日从宇安(河南)控股有限公司购进400包,已销售398包,进价1.4元/包,销售价5元/包,购销差价率257.14%。四平市誉福大药房销售的上述三种医用外科口罩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货值金额4800元,违法所得2555.13元。
处罚依据: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民生商品价格管理的通知》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民生商品价格管理的通知》的规
处罚类别: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内容:
1、没收违法所得2555.13元;2、处以违法所得1倍罚款2555.13元。罚没款合计5110.26元。
罚款金额(万元): 0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5/19
处罚有效期: 2023/05/19
公示截止期: 2023/05/19
处罚机关: 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