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处罚名称
|
数据更新时间戳
|
---|---|---|---|
四卫医罚字【2019】G009号 | 四平市铁东区刘平西医儿科内科诊所 | 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 2019/07/02 |
伊税 简罚 〔2019〕 10025 号 | 吉林省伊通粮食中心库 | 罚款 | 2019/07/02 |
吉四运政罚案(2019) 22030040160 | 四平市金平运输有限公司 | 罚款 | 2019/06/28 |
吉梨运罚〔2019〕 22032200063 号 | 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东邦货运有限公司 | 2019年6月20日9时36分,梨树县运输管理所执法人员陈文山、周秋萍在维修科科室接待前来办理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的吉C4A298重型半挂牵引车经营者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东邦货运有限公司的法人杨森林,经运政系统查询该车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期限到2018年8月,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东邦货运有限公司经营的吉C4A298车辆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 | 2019/06/28 |
吉四运政罚案(2019) 22030040158 | 梨树县锦兴液化气站 | 罚款 | 2019/06/28 |
公环罚〔2019〕016号 | 吉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区管理分公司 | 公主岭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公环罚〔2019〕016号 吉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区管理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00055529716XE 法定代表人:李海涛 地址: 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浦东路1658号711室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4月24日对你公司(长深高速长春至双辽段怀德服务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在长深高速长春至双辽段怀德服务区南区和北区两座加油站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即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6月2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公环罚告字〔2019〕016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在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参照《吉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855764元(长深高速长春至双辽段怀德服务区南区和北区两座加油站)1.5%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捌佰叁拾陆元(¥12836.00 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的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建行公主岭支行 户 名:公主岭市会计结算中心 账 号:22001626238051532063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公主岭市人民政府或者吉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主岭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 6月 28日 | 2019/06/28 |
公环罚〔2019〕015号 | 吉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区管理分公司 | 公主岭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公环罚〔2019〕015号 吉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区管理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00055529716XE 法定代表人:李海涛 地址: 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浦东路1658号711室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4月22日对你公司(京哈高速长春至四平段公主岭服务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在京哈高速长春至四平段公主岭服务区南区和北区两座加油站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即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6月1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公环罚告字〔2019〕015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在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参照《吉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914545元(京哈高速长春至四平段公主岭服务区南区和北区两座加油站)1.5%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柒佰壹拾捌元(¥13718.00 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的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建行公主岭支行 户 名:公主岭市会计结算中心 账 号:22001626238051532063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公主岭市人民政府或者吉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主岭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 6月 28日 | 2019/06/28 |
吉四运政罚案(2019) 22030040157 | 梨树县锦兴液化气站 | 罚款 | 2019/06/28 |
吉四运政罚案(2019) 22030040156 | 四平市凯驰运输有限公司 | 罚款 | 2019/06/28 |
吉四运政罚案(2019) 22030040162 | 四平市盛达汽车燃气改装厂 | 罚款 | 2019/06/28 |
公环罚〔2019〕017号 | 吉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区管理分公司 | 公主岭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公环罚〔2019〕017号 吉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区管理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00055529716XE 法定代表人:李海涛 地址: 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浦东路1658号711室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4月26日对你公司(长深高速长春至双辽段八屋服务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在长深高速长春至双辽段八屋服务区南区和北区两座加油站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即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6月2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公环罚告字〔2019〕017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在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参照《吉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864631元(长深高速长春至双辽段八屋服务区南区和北区两座加油站)1.5%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玖佰陆拾玖元(¥12969.00 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的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建行公主岭支行 户 名:公主岭市会计结算中心 账 号:22001626238051532063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公主岭市人民政府或者吉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主岭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 6月 28日 | 2019/06/28 |
吉四运政罚案(2019) 22030040155 | 四平市江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罚款 | 2019/06/28 |
四自然资西执罚[2019]37号 | 四平市皇凯物资回收有限公司 | 退还土地,拆除建筑物 | 2019/06/27 |
四自然资东执罚【2019】7号 | 吉林一正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 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拆除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 2019/06/27 |
(伊)应急罚[监察1-2019]07号 | 伊通满族自治县海帝矿业有限公司 | 2019年6月4日伊通满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刘克成、赵鑫在对伊通满族自治县海帝矿业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下列问题:1.卷扬工单玉珍未取得特殊工种操作证上岗作业;2.领导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不健全,领导入井交接班有未签到现象;3.新工人王治彬培训时间不足,未按规定和要求进行培训‘4.安全员鲁长春未经过安全教育培训,未取得资格证书上岗作业负责领导带班。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规定、《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矿山安全生产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和吉林省安全生产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决定给予作出人民币壹万玖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 2019/06/26 |